1992年公安部確立了逐步用認證認可來取代審批核發生產許可證的制度的總體思路。
1996年開始正式發證。
1998年生產許可證發放收歸質量技術監督局。
2001年消防產品形式認可制度。
2002年CCCF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成立,生產許可證制度被完全取消。
2003年5月20日: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消防產品的市場準人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和型式認可制度。對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型式認可證書的消防產品,應當使用強制性產品認證和型式認可標志。尚未納入這一制度管理的消防產品,暫時采用強制檢驗制度。。。。。。。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尚未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消防產品,計劃用三年的時間分期分批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并由公安部報國家認監委審核批準實施。對還沒有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將采用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制度。
2012年《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五條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第九條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經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2014 質檢總局公安部國家認監委公告2014年第12號關于部分消防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消防產品,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2019-7-16市場監管總局 應急管理部關于取消部分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的公告:對大部分消防產品取消強制性產品認證,市場監管總局注銷相關認證機構和實驗室涉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業務范圍,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當按規定注銷已出具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只保留3類對公共場所、住宅使用的火災報警產品、滅火器、避難逃生產品繼續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