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 滅火器在60℃時,其最大工作壓力應不超過1.2 MPa。
2. 滅火器在20℃士5℃時,其性能參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基本性能
滅火器類型 |
水基型 |
干粉型 |
氫氟烴類氣體 |
滅火劑充裝誤差 |
上偏差為0,下偏差為公稱充裝量的5% |
上下偏差均為公稱充裝量的5% |
上偏差為0,下偏差為公稱充裝量的5% |
有效噴射時間/S |
≥5 |
≥5 |
≥5 |
有效噴射時間/S |
≤2 |
≤2 |
≤2 |
噴射剩余率/% |
≤10 |
≤10 |
≤8 |
充裝系數/(ml/ml)或(g/ml) |
|
|
相應標準的規定 |
有效噴射距離/m |
≥2 |
≥2 |
≥2 |
3. 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應取下列規定的某一溫度范圍:
(1)5℃~55℃;
(2)0℃~55℃;
(3)-10℃~55℃;
(4)-20℃~55℃;
(5)-30℃~55℃。
滅火器在使用溫度范圍內應能可靠工作,操作安全。噴射滯后時間應不大于2s,噴射剩余率應不大于10%。
4. 滅火器應具有滅A類火(除氫氟烴類氣體滅火器外)、B類火和F類火的能力。最低使用溫度低于0℃的水基型滅火器應加試低溫滅火試驗,滅火能力不應小于0.5A、8B。
5. 具有滅C類火能力的滅火器可用字母C表示。C類火本標準無試驗要求,也沒有級別大小之分,只有干粉滅火器和氫氟烴類氣體滅火器才可標有字母C。
6. 具有滅E類火能力的滅火器可用字母E表示,E類火沒有級別大小之分。干粉滅火器和氫氟烴類氣體滅火器可標有字母E,對于水基型滅火器(僅指水基型水霧滅火器),如標有字母E的,則應按6.7的規定進行電絕緣試驗,當滅火器噴射到帶電的金屬板時,整個過程中滅火器操作機構或噴嘴與大地之間,以及大地與滅火器筒體之間的電流應不大于0.5mA。水霧滅火器的霧滴體積百分比特征直徑DV0.90應小于1000μm。
二、機械強度:
1. 滅火器的筒體及封蓋(或器頭),應整體進行變形試驗。變形試驗壓力為1.3 MPa。試驗時不應有滲漏及宏觀變形。
2. 滅火器的筒體及封蓋(或器頭),應整體進行水壓爆破試驗。爆破壓力不應小于1.8 MPa或最大工作壓力的2倍(取兩者的大值)。
3. 滅火器應按6.10的方法進行振動試驗。試驗后不應產生裂紋、顯著變形等缺陷,并應能正常操作。用于舟、車上的滅火器應設有裝夾滅火器專用的固定架,固定架的結構應簡單可靠,取用方便。固定架應與滅火器一起進行振動試驗。試驗后不應產生裂紋及影響滅火器取用等缺陷,并能正常工作。
4. 滅火器應按6.6的方法進行跌落試驗。試驗后不應出現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釋放現象,并能正常操作。
三、結構:
1. 滅火器筒體的外徑,不應超過75 mm。有提把(環)的滅火器筒體的外徑,不應超過85 mm。
2. 滅火器的操作機構應設有保險裝置,保險裝置和操作機構的開啟動作應能分別一次完成,在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內,保險裝置的解脫力和操作機構的開啟力均不應大于100 N。
3. 對于裝有壓力指示器的滅火器,其壓力指示器應符合GB 4351.1-2005中6.13和7.16的規定。
四、材料:
1. 滅火器的筒體及封蓋(或器頭)的主體材料應由金屬制造,并應符合使用溫度范圍的要求,材料的化學成分和機械性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2. 用于滅火器的水基型滅火劑應符合GB 15308或GB 17835的規定。
3. 用于滅火器的氫氟烴類氣體滅火劑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4. 用于滅火器的干粉滅火劑應符合GB 4066.2的規定。
5. 用作滅火器的驅動氣體應是具有最大露點-55℃的空氣、氮氣或惰性氣體,一元包裝的滅火器應為氮氣或惰性氣體,二元包裝的滅火器應為干燥的空氣或氮氣。
五、密封性能:
1. 滅火器在使用過程中,各連接處不應有泄漏現象。
2. 滅火器應按6.4的方法用浸水法進行氣密試驗,試驗時不應有可見的泄露氣泡。
六、制造工藝:
1. 滅火器的筒體可用焊接、拉伸或旋壓等工藝制造。
2. 滅火器筒體的外表面應進行防腐處理,并應按6.8.1的方法進行外表面鹽霧腐蝕試驗,試驗后的滅火器不應影響其操作和強度。
3. 一元包裝的滅火器筒體的內表面應耐滅火劑的腐蝕,并應按6.8.2的方法進行內表面腐蝕試驗,試驗后滅火器的內表面不應有銹蝕和銹斑,涂層不應有肉眼可見的龜裂、氣泡和剝落等缺陷。
七、外觀質量:
1. 滅火器的外表面涂層應色澤均勻,無明顯流痕、龜裂、氣泡、劃痕和碰傷等缺陷。
2. 電鍍件表面應無氣泡、明顯劃痕和碰傷等缺陷。
3. 標志應端正、平服、不缺邊少字,無明顯皺褶和氣泡等缺陷,且經外表面腐蝕試驗后不脫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