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志燈應設在醒目位置,應保證人員在疏散路徑的任何位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標志燈。
二、出口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在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入口的上方;
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與地上建筑共用樓梯間時,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樓梯通向地面層疏散門的上方;
3. 應設置在室外疏散樓梯出口的上方;
4. 應設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門的上方;
5. 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時,應設置在通向樓梯間疏散門的上方;
6. 應設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臺、天橋、連廊出口的上方;
7.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豎向梯疏散時,應設置在豎向梯開口的上方;
8. 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中,應設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甲級防火門的上方;
9. 應設置在步行街兩側商鋪通向步行街疏散門的上方;
10. 應設置在避難層、避難間、避難走道防煙前室、避難走道入口的上方;
11. 應設置在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4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上方。
三、方向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維護結構的疏散走道、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走道、樓梯兩側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
(2)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應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設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方向標志燈;
(3)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2. 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等開敞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疏散通道兩側設置了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當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3. 保持視覺連續的方向標志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m。
4. 方向標志燈箭頭的指示方向應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導向安全出口。
四、樓梯間每層應設置指示該樓層的標志燈(以下簡稱“樓層標志燈”)。
五、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應增設多信息復合標志燈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