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集中電源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集中電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系統的類型及規模、燈具及其配電回路的設置情況、集中電源的設置部位及設備散熱能力等因素綜合選擇適宜電壓等級與額定輸出功率的集中電源;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于5kW;設置在電纜豎井中的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于1kW;
(2)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組);
(3)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的產品;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33的產品。
2. 集中電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綜合考慮配電線路的供電距離、導線截面、壓降損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區的劃分情況設置集中電源;燈具總功率大于5kW的系統,應分散設置集中電源;
(2)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壓配電室、配電間內或電氣豎井內;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時,應符合本標準第3.4.6條的規定;集中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1kW時,可設置在電氣豎井內;
(3)設置場所不應有可燃氣體管道、易燃物、腐蝕性氣體或蒸汽;
(4)酸性電池的設置場所不應存放帶有堿性介質的物質;堿性電池的設置場所不應存放帶有酸性介質的物質;
(5)設置場所宜通風良好,設置場所的環境溫度不應超出電池標稱的工作溫度范圍。
3. 集中電源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集中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消防電源的專用應急回路供電,分散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所在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
(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集中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正常照明線路供電,分散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所在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
4. 集中電源的輸出回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電源的輸出回路不應超過8路;
(2)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集中電源的每個輸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8層,在住宅建筑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18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