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統投入使用前,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 檢測、驗收合格資料;
2.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
3. 建、構筑物竣工后的總平面圖、系統圖、系統設備平面布置圖、重點部位位置圖;
4. 各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廳或站臺的疏散指示方案;
5. 系統部件現場設置情況記錄;
6. 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邏輯編程記錄;
7. 系統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系統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二、系統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本標準第7.0.1條規定的文件檔案,并應有電子備份檔案。
三、應保持系統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四、系統應按本標準附錄F規定的巡查項目和內容進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頻次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的規定,并按本標準附錄F的規定填寫記錄。巡查過程中發現設備外觀破損、設備運行異常時應立即報修。
五、每年應按表7.0.5規定的檢查項目、數量對系統部件的功能、系統的功能進行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的年度檢查可根據檢查計劃,按月度、季度逐步進行;
2. 月度、季度的檢查數量應符合表7.0.5的規定;
3. 系統部件的功能、系統的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5章的規定;
4. 系統在蓄電池電源供電狀態下的應急工作持續時間不符合本標準第3.2.4條第1款~第5款規定時,應更換相應系統設備或更換其蓄電池(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