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玻璃消防產品自愿性認證屬于自愿性消防產品認證中,關于建筑耐火構件消防產品認證的一部分,防火玻璃一般分為單片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復合非隔熱型防火玻璃等類別,主要應用于防火分隔部位的洞口及中庭等,并可局部替代防火墻或防火隔墻。
防火玻璃的主要應用形式有防火窗、防火玻璃隔墻和鑲玻璃構件,不論何種應用形式,均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并應取得國家檢驗中心的檢驗報告(型式試驗),產品結構、規格尺寸等應檢驗報告一致。
按防火玻璃耐火性能分類,防火玻璃可分為隔熱型防火玻璃(A類)和非隔熱型防火玻璃(C類),簡稱A類防火玻璃和C類防火玻璃。A類要求耐火性能同時滿足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熱性要求的防火玻璃。C類要求耐火性能僅滿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防火玻璃應用原則方面,需要滿足以下需要:
1、防火玻璃隔墻應符合《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墻通用技術條件》(XF97-1995)要求;鑲玻璃構件應符合《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12513-2006)要求;防火窗應符合《防火窗》(GB16809-2008)要求。
2、防火玻璃隔墻、鑲玻璃構件、防火窗等,均應取得相關國家檢驗中心的檢驗報告(型式試驗),產品材質結構等應與檢驗報告一致,規格尺寸不應超過檢驗報告樣品規格尺寸(產品標準另有說明者除外)。
3、防火玻璃分隔系統應滿足所替代墻體的防火性能要求,每塊防火玻璃的高度不宜大于3.5m。(《玻璃防火分隔系統技術規程》(T/CECS 682-2020)第4.3.1款)
當防火隔墻需要采用防火玻璃替代時,可采用防火玻璃隔墻或隔熱型鑲玻璃構件:
1、防火玻璃隔墻:
在《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墻通用技術條件》(XF97-1995)中,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墻的最高耐火極限最高為1h,因此,這類隔墻主要適用于耐火極限不大于1h的隔墻,比如疏散走道等。
2、鑲玻璃構件:
當防火隔墻采用鑲玻璃構件替代時,應采用隔熱型鑲玻璃構件,耐火極限應滿足墻體耐火極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