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玻璃自愿性消防產品認證,屬于自愿性消防產品認證范圍,是火災防護產品消防認證的一部分,通常包括隔熱型防火玻璃、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墻等產品類別。
防火玻璃自愿性消防產品認證標準 GB 15763的本部分規定了建筑用防火玻璃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標記、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包裝、運輸、貯存等。
對產品的技術要求,若用制品檢驗時,根據檢測項目所要求的數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組成一批的防火玻璃應為同一材料,同一工藝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當該批產品批量大于500片時,以每500片為一批分批抽取,若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采用與制品相同材料和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
判定規則要求:
進行防火玻璃的尺寸、厚度偏差、外觀質量、彎曲度檢驗時,如不合格品數小于表8中的不合格判定數,該項目合格;如不合格品數等于或大于表8的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的該項目不合格。
進行耐火性能、可見光透射比、碎片狀態檢驗時,樣品全部滿足要求為合格,否則該項目不合格。
進行耐熱性能、耐寒性能、耐紫外輻照性能檢驗時,樣品全部滿足要求,該項目合格;如二塊樣品不合格,則該項目不合格;如果有一塊樣品不合格,可另取三塊備用樣品重新試驗,如仍出現不合格品,則該項目不合格。
進行抗沖擊性能檢驗時,如樣品破壞不超過一塊,則該項目合格;如三塊或三塊以上樣品破壞,則該項目不合格;如果有二塊樣品破壞,可另取六塊備用樣品重新試驗,如仍出現樣品破壞,則該項目不合格。
全部檢驗項目中,如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