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意見條款:
(二)取消一般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和備案。僅對國家和省級重大建設項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醫療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單體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內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以及生產和儲存甲、乙類易燃品爆危險物品的多層廠房、倉庫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設工程實施消防驗收,審批時限縮減一半,不再對其他建設工程實施消防驗收和備案。加強對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抽查。本意見下發前消防部門已經受理尚未辦結的建設工程項目,除屬于前建應納入消防驗收范圍的。不再實施消防驗收和備案。(引:《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意見》)
解讀:
一、并非全部取消,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設工程依然需要實施消防驗收。
1. 必須消防驗收建設工程:
(1)國家和省級重大建設項目
(2)生產和儲存甲、乙類易燃品爆危險物品的多層廠房、倉庫
2. 一定范圍內需要消防驗收建設工程:
(1)高度超過24米以上的醫療建筑
(2)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
(3)單體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4)單體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內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
二、審批時限縮減一半。
三、加強對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抽查。
思考:
對于一般的普通建設工程項目將不再進行消防驗收與備案,表面看是放松了對消防事先審查的要求。但是并不意味將會降低消防責任主體的相應責任,事前審批改為事后抽查,并要求追加事后追責力度,要求清晰事后追責程序,那么肯定會陸續完善并出臺相關的配套標準和規范。
加強對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抽查,查的肯定是消防產品。這等于是加大消防產品獲證后監督的力度,所以以后的消防產品獲得認證并不是終點(不獲得認證沒有賣點,雖然將會取消強制性認證轉為自愿性認證),更重要的是如何用有競爭優勢(能保證市場和利潤)的原材料和生產工藝來通過認證,不然產品將不再有生存空間。
消防驗收改革后,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管重點將轉移到執法部門,生產廠家作為源頭,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管,劣質消防產品的生存空間將會被壓縮,不再因為事前審批事后無人問津而滋生消防產品使用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優質企業的生產優勢會更加明顯,而生產能力和質量不高的生產廠家將被淘汰,這對整個消防行業和相關經營服務企業經營環境來說反而是一件好事,能讓優秀生產廠家的生存空間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