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火災安全系統型式檢驗
更新日期:2023-12-06作者:大福訪問次數:602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1、正式投產滿5年;
2、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
3、轉廠生產時的試制定型;
4、產品的結構、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產工藝等有較大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5、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差異較大;
6、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二、送檢樣品:
家用火災安全系統2套,在試驗前予以編號。
三、檢驗依據:
檢驗結果按GB12978的規定進行判定。
四、試驗項目: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功能試驗
點型家用感煙火災測器功能試驗
點型家用感溫火災探測器功能試驗
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管道專用電動阿功能試驗
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功能試驗
手動報警開關功能試驗
控制中心監控設備功能試驗
監管報警器功能試驗
呼人開關《按鍵)和/或圖像成像裝置功能試驗
絕緣電阻試驗
泄漏電流試驗
電氣強度試驗
射頻電磁場犧射抗擾度試驗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電源瞬變試驗
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
低溫(運行)試驗
恒定濕熱(運行)試驗
恒定濕熱(耐久)試驗
振動(正弦)(運行)試驗
振動(正弦)(耐久)試驗
碰撞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