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統功能調試前,應將應急照明控制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相連,使應急照明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二、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使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輸出信號,對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系統自動應急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2. 系統內所有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3條的規定;
3. B型集中電源應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B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切斷主電源輸出;
4. A型集中電源、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應保持主電源輸出;切斷集中電源的主電源,集中電源應自動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
三、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被借用防火分區的火災報警區域信號,對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中標志燈指示狀態的改變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標志燈具的指示狀態改變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控制標志燈指示狀態改變的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2. 該防火分區內,按不可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工況條件對應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變換指示方向的方向標志燈應改變箭頭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入口的出口標志燈的“出口指示標志”的光源應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志的光源應應急點亮; 燈具改變指示狀態的響應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3條的規定;
3. 該防火分區內其他標志燈的工作狀態應保持不變。
四、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代表相應疏散預案的消防聯動控制信號,對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中標志燈指示狀態的改變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標志燈具的指示狀態改變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控制標志燈指示狀態改變的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2. 該區域內,按照對應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變換指示方向的方向標志燈應改變箭頭指示方向,通向需要關閉的疏散出口處設置的出口標志燈“出口指示標志”的光源應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志的光源應應急點亮; 燈具改變指示狀態的響應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3條的規定;
3. 該區域內其他標志燈的工作狀態應保持不變。
五、手動操作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鍵啟動按鈕,對系統的手動應急啟動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系統的手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手動應急啟動信號,顯示啟動時間;
2. 系統內所有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3. 集中電源應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切斷主電源的輸出;
4. 照明燈設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應符合本標準第3.2.5條的規定;
5. 燈具點亮的持續工作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4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