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選擇具有能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干接點信號或DC24V信號接口的產品;
2. 應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協議與消防聯動控制器通信時,應選擇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訊協議的兼容性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有關規定的產品;
3. 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的產品;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33的產品;
4. 控制器的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二、任一臺應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燈具的總數量不應大于3200。
三、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接收、顯示、保持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輸出信號。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場所中設置的應急照明控制器還應能接收、顯示、保持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區域信號或聯動控制信號;
2. 應能按預設邏輯自動、手動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并應符合本標準第3.6.10~3.6.12條的規定;
3. 應能接收、顯示、保持其配接的燈具、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信息。
四、系統設置多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起集中控制功能的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顯示功能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按預設邏輯自動、手動控制其他應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統設備的應急啟動,并應符合本標準第3.6.10~3.6.12條的規定;
2. 應能接收、顯示、保持其他應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燈具、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信息。
五、建、構筑物中存在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時,所有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統部件的工作狀態應在應急照明控制器或專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上以圖形方式顯示。
六、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或有人值班的場所;系統設置多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起集中控制功能的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其他應急照明控制器可設置在電氣豎井、配電間等無人值班的場所。
2. 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
(2)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m;
(3)設備面盤后的維修距離不宜小于1m;
(4)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于4m時,其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通道。
3. 在消防控制室墻面上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備主顯示屏高度宜為1.5 m ~1.8m;
(2)設備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
(3)設備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
七、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控制器的自帶蓄電池電源應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后工作3h。
八、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按燈具配電回路設置燈具通信回路,且燈具配電回路和燈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燈具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