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委托人提交認證委托前,應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實施規則、實施細則及《消防產品 CCC 認證合同書》的相關規定,當委托認證的產品及生產者(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符合上述要求時,方可提出認證委托。
1.認證委托的提出與受理:
認證委托人通過“消防產品網上認證業務系統”(www.cccf.net.cn)向評定中心提出本實施細則涵蓋產品的認證委托。提出認證委托時,需提供必要的企業信息和產品信息,包括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的資質證明資料、相關方之間的協議等(見附件:《認證委托時需提交的資料》)。
評定中心及指定實驗室對認證委托資料進行審核,對于符合要求的,在 10 個工作日內發出受理及簽訂認證合同通知,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在 10 個工作日內通知認證委托人補正資料并提交。
2. 委托資料:
認證委托人應按評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關認證委托資料和技術材料(見附件:《認證委托時需提交的資料》)。
認證委托人應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評定中心及指定實驗室對認證委托人提供的認證資料進行管理、保存,并負有保密的義務。
3.產品的配接要求:
委托認證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產品,屬于必須與相關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產品配接后方可正常工作的,應與配接產品一并認證,也可選擇已通過強制性認證的相關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產品進行配接。
(1)委托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產品認證,應同時委托與其配接的應急照明配電箱產品認證,也可選擇已通過強制性認證的應急照明配電箱產品進行配接。
(2)委托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產品認證,應同時委托與其配接的應急照明控制器和應急照明配電箱產品認證,也可選擇已通過強制性認證的應急照明控制器和應急照明配電箱產品進行配接。
(3)委托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產品認證,應同時委托與其配接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產品認證,或應與已通過強制性認證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產品進行配接。
(4)委托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產品認證,應同時委托與其配接的集中電源型
6消防應急燈具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產品認證,也可選擇已通過強制性認證的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產品進行配接。
(5)委托應急照明控制器產品認證,應同時委托與其配接的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和應急照明配電箱產品認證,也可選擇已通過強制性認證的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和應急照明配電箱產品進行配接。
(6)已獲證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產品,與其配接的其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產品證書被注銷或撤銷時,應重新進行產品配接變更確認。
4.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違反國家政策法規或有關規定的;
(2)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不能提供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境外企業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
(3)以 ODM 生產方式的委托認證;
(4)對同一單元產品重復認證或命名、型號規格等形式不同,但實質為同一單元產品的重復認證;
(5)以 OEM 生產方式提出委托認證,其生產企業為 D 類生產企業;
(6)不應受理強制性產品認證委托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