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內容及要求:
(1)巡視工廠的生產和檢驗設備的運行狀況;
(2)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的內容至少包括本規則附件三,附錄 A 中第 3、4、5、6、9,同時不排除其他條款的抽查;
(3)產品一致性檢查按照本規則附件三,附錄 C 執行;
(4)證書和標志的使用、保管情況;
(5)受監督企業是否建立并有效執行了文件化的獲證產品一致性控制要求;是否建立并有效執行了文件化的成品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控制要求(附件三,附錄 B、附錄 D);
(6)是否有獲證產品變更未經確認違規使用證書、標志和檢驗報告的行為等;
(7)受監督企業有無證書暫停、注銷、撤銷后繼續違規使用證書、標志和檢驗報告的行為等;
(8)現場生產和檢驗過程見證(適用時);
(9)驗證上次監督檢查和/或產品監督檢驗不合格項所采取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10)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其他不符合。
2.判定準則: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不合格或產品一致性檢查不合格則判定獲證后監督檢查不推薦通過。其他條款視情節嚴重情況判定獲證后監督檢查是否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