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內容及要求:
1.巡視工廠的生產和檢驗設備的運行狀況;
2.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點擊查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第 3 條.采購和進貨檢驗
第 4 條.生產過程控制和過程檢驗
第 5 條.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第 6 條.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第 9 條.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3.證書使用和標志的購買、使用、保管情況;
4.受監督企業是否建立并有效執行了文件化的獲證產品一致性控制要求;是否建立并有效執行了文件化的成品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控制要求;
5.是否有獲證產品變更未經批準違規出廠銷售行為等;
6.受監督企業有無銷售與證書不符產品的情況;
7.受監督企業有無證書暫停、注銷、撤銷后繼續出廠銷售原獲證產品的行為;
8.現場生產和檢驗過程見證(適用時);
9.受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及評定中心的有關規定(見附件 8)建立了消防產品生產、銷售流向信息登記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銷售去向等內容,按規定上傳至“消防產品生產、銷售流向登記管理系統”;
10.驗證上次監督檢查和/或產品監督檢驗不合格項所采取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11.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其他不符合。
二.檢查要求:
1.監督組應要求受監督企業開放生產現場所有房間或地域,以供監督檢查。除涉及軍品生產等機密外,監督組必須核實受監督企業每個房間或地域的功能及存放的與獲證產品生產過程有關物品的情況。對于受監督企業刻意隱瞞的房間或地域,必須重點巡視。
2.監督組應現場對企業生產和檢驗能力、生產工藝文件、產品設計和采購文件有效性等進行重點核查,進行生產和檢驗過程見證(適用時)。
3.對于未制定或未有效執行一致性控制要求和例行檢驗、確認檢驗要求的企業,監督組應現場做出不通過的結論,收回同標準涵蓋的產品證書,報評定中心處理。
4.適用時,監督組在生產現場應開展指定項目的檢驗見證活動。現場時間不允許時,可進行模擬檢驗見證。
(1)重點考核以下內容:
①.檢驗作業指導文件中的技術要求與認證依據標準的相關規定是否一致或起等效作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②.檢驗設備能否滿足檢驗作業指導文件要求;是否能夠正常運行;是否按規定周期進行了計量和校準;
③.檢驗記錄表是否與檢驗作業文件要求一致,具有指導或提示作用;
④.檢驗人員是否能夠正確理解檢驗作業指導文件;操作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寫了檢驗記錄表。
(2)見證結束后,監督組填寫檢驗過程見證記錄,按下列要求進行判定:
①.對于能夠在監督檢查期間完成的檢驗見證項目,監督組應對檢驗情況的符合性進行單項判定;
②.對于部分不能在工廠監督檢查期間完成的檢驗見證項目,監督檢查組應在要求檢驗人員進行模擬檢驗的基礎上,進行該項目的檢驗能力判定,并注明為模擬檢驗操作;
③.全部檢驗見證項目完成后,監督組匯總形成檢驗見證的總體意見,并簽字確認。
(3)對工廠檢驗人員不能完成檢驗或檢驗結論不準確的,監督組應做出不通過的結論,收回同標準涵蓋的產品證書。
5.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認證證書的信息,如: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的名稱或地址(生產企業未搬遷除外)發生變更,獲證產品型號或規格等發生變更或有證據表明生產企業的組織結構、質量保證體系發生重大變化,認證委托人未向評定中心申請變更批準或備案的,監督組應對對應證書進行封存,告知企業在未獲評定中心批準或備案前不得出現違規出廠銷售行為;如獲證企業已按規定申報,監督組應重點核查是否存在變更未經確認即產品違規出廠銷售的情況。如存在上述情況,應提取相關證據,收回全部產品證書。
6.若受監督企業有生產與證書內容不符產品、但未出廠銷售的,檢查組應要求受監督企業不得出廠銷售。為保證認證有效性,應要求企業采取相應措施(委托認證或變更確認),必要時檢查組可封存證書。若受監督企業有出廠銷售與證書內容不符產品情況時,檢查組應封存證書,要求企業立即停止出廠銷售并通知使用方暫停使用。企業應采取相應措施(經委托認證或變更確認符合認證要求的,可繼續使用;不符合認證要求的,不得使用)。當企業未采取糾正措施或無法落實整改要求時,檢查組應在 5 個工作日內上傳檢查結果,評定中心應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對證書進行處理。
7.對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倒閉情況,評定中心應撤銷此類企業獲得的全部證書。對經多方聯系仍無法找到的企業,評定中心應暫停或撤銷此類企業獲得的全部證書。
8.監督組在現場應核查受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建立了消防產品生產、銷售流向信息登記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銷售去向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