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避難間(層)及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說明:避難間(層)及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也就是說備用照明不應代替消防應急照明。
2. 系統備用照明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備用照明燈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燈具,在火災時應保持正常的照度;
(2)備用照明燈具應由正常照明電源和消防電源專用應急回路互投后供電。
說明:備用照明燈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燈具,在火災時應保持正常工作所需的照度要求,備用照明燈具應由正常照明電源和消防電源專用應急回路互投后供電,在正常照明電源切斷后轉入消防電源專用應急回路供電。